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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OIU免稅優惠再延10年、新增解任董監事事由

本文共743字

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為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行政院會今天確認提出相關修法,已屆期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租稅優惠將延長10年至2035年,期間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措施;另也修法,新增解任董監事4種不法行為,促進公司治理。

OIU租稅優惠於2015年啟動,今年2月落日,為擴大我國保險業國際市場的經營,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保險商品競爭力,政院今天拍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將OIU租稅優惠延長至2035年12月31日止,修法後可回溯,解決壽險業者擔憂的空窗問題。

金管會指出,修法後可提供保險業者進行商品研發誘因,以利OIU保險商品的多元化,提高保戶購買商品意願,並透過OIU協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業務之推動,共同擴大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

此外,現行投保法僅針對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等三種不法行為,投保中心可代表投資人提起訴訟、要求解任,卻與訴訟實務不符,行政院會另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草案明訂,增列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不論其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投保中心均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即使該董監已轉任其他公司,投保中心仍可提解任訴訟,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也可適用新法。

依據現行規定,董監事經判決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擔任上市櫃或興櫃的董事、監察人,同時規範投保中心需在知悉不法情事2年內、或事發10年內提解任訴訟。

另考量近年商業法院訴訟案件激增,修法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限制,除了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新增歷年保護基金孳息賸餘撥回基金的累積數,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

為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行政院會今天拍板相關修法,已屆期的國際保險業...
為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行政院會今天拍板相關修法,已屆期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租稅優惠將延長10年至2035年。圖/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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