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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修正債務基金收支辦法 無關普發現金

本文共488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9日電

媒體報導,為回擊普發現金議題,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及第16條。行政院主計總處則表示,相關修正無關普發現金,且債務基金用途也僅為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行政院今天公告修正「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媒體報導指,市場解讀,相關條文修正反映行政院著手回擊對於稅收超徵就該普發現金的議題。

行政院主計總處晚間透過文字澄清表示,為配合現行公債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債務之還本,因此這次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也配合修正。

主計總處也說,至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第16條,指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也只是依現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體例修正,且債務基金決算賸餘,也非公務預算的歲計賸餘,兩者並不相同。

主計總處強調,債務基金用途僅為償還中央政府未償債務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無法作為普發現金等其他用途,且上述修正均是配合現有法規或體例修正,與普發現金議題並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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