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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選會表示在選罷法新法公布生效前提送的罷免案,不分進行階段一律適用舊法,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天表示,中選會的解釋恐有連署條件雙標的問題,若兩民團送件時間分別在新法生效前後,將造成連署門檻難度不同,她建議新舊法適用應以二階為判斷時點。
翁曉玲表示,中選會會做這樣的法律解釋,亦是意料中之事,因為民進黨執政這些年來,中選會早已成為「民進黨選舉委員會」,幾次大選和公投選務處理不公的印象,已深植人心。
翁曉玲指出,中選會的解釋可能會有連署條件雙標的問題,造成連署不公的現象。例如,在新法公布前有民團甲提議罷免A委員案,而在新法公布後,又有另一民團乙提議罷免A委員案,此時就會出現兩個民團在後續連署罷免過程中依循不同的法律連署條件,這不僅造成罷免連署門檻難度不同,而且也會影響選務單位的查對作業。
翁曉玲說,從法理和實務角度來看,中選會不僅應遵循「程序從新」原則,而且亦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採行公平對待原則,即就各民團進行第二階段連署時,不得為差別待遇。
她認為應以罷免民團之領銜人被通知可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時間點,作為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判斷時點,若罷免民團之領銜人被通知可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時間點是在新法公布前,則連署人可免附身分證影本,否則均應依新公布之法律辦理才合理,亦即要求連署人要檢附身分證影本。
翁曉玲強調,「選罷法修法遲早會公布」,中選會實應提早準備並公布新的罷免連署書格式,例如增加可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的欄位等,而不是消極擺爛、拖延新法施行。
翁曉玲說,惡意罷免非國家社會之福,且罷免案事關重大,絕不能草率處理,新法之修正意在矯正過往死人連署、造假連署等情事,各界應正面看待,各縣市選委會亦應審慎查對、嚴格把關,莫讓罷免成為政治惡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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