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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前海軍艦艇長開快艇「直接進淡水」 判8月徒刑定讞

本文共736字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中共海軍艦艇長退伍的阮芳勇去年6月駕快艇偷渡「投奔自由」,法院審理時,他提出「福建沿海軍事部署」的情報。士林地院依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判他8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2月20日駁回阮上訴,還押時阮還告訴記者「想留在台灣」,但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阮芳勇去年6月8日先在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購買船身為玻璃缸船體、配備 YAMAHA 60P 弦外機的快艇,再於同日晚間10點自三都港出港,期間行經我國連江縣東引鄉海域時,因風浪較大而稍作停留,接著再朝台灣方向開。

6月9日早上9點44分,快艇抵達淡水外海,阮芳勇長驅直入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結果與往返八里至淡水間的順風航業公司交通船「順風122號」擦撞,經該船船長魏來福、船員黃祥恩協助將快艇停好後,阮即向兩人表明來自中國大陸,魏聽了跟黃說「完蛋了,趕快報警」,並通報海巡署。

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員警到場,阮芳勇自首說「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等語,海巡署北部分署第八岸巡隊淡二安檢所人員逮捕阮,並報請士林地檢署偵辦。士檢偵結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起訴。

士院審理認為,阮芳勇為了來台灣,對我國海防有相當了解,他以「自駕」方式橫渡台灣西北海域入境,嚴重損害我國國家安全及政府對入出國管理的正確性,考量阮符合自首減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以及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判他8月徒刑。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乃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大陸地區人民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餘地,依其身分,是否適用強制出境?事屬行政機關裁量權,非法院所應審究。

高院駁回阮芳勇上訴,是否驅逐出境一事,審判長仍諭知依法律規定處理;最高法院因也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去年6月偷渡至淡水的中國大陸籍男子阮芳勇,稱不滿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下的社會主義制度...
去年6月偷渡至淡水的中國大陸籍男子阮芳勇,稱不滿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下的社會主義制度,給人民帶來苦難,他長期任職軍隊,可協助台灣對抗中共的軍事威脅,但阮被依入出國移民法判8月徒刑定讞。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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