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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訴法是否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 黃世杰:有可能

本文共605字

中央社 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

憲法訴訟法覆議失敗,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等考量。法務部次長黃世杰今天表示,憲訴法準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法源依據上有可能。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就「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備詢前接受媒體聯訪,被問到憲訴法是否準用預防性權利救濟時表示,憲訴法由司法院主管,尊重司法院意見,不過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確實憲訴法有準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所以法源依據上有可能,但是否適用於特定概念與項目,應由憲法法庭決定。

媒體詢問,憲法法庭是否能自提暫時處分,黃世杰回應,審判核心事項應由審判機關於個案自行決定。

另方面,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案件類型,憲訴法尚無明文,但憲訴法第46條規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報告指出,至於具體個案中,行政訴訟法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的規定有無與憲訴法性質牴觸,或是否準用、如何準用,以及準用的範圍等,屬憲法法庭的審判事項。

此外,針對暫時處分,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暫時處分裁定具有定暫時法律狀態的效果,影響重大,個案是否符合憲訴法要件而得為暫時處分裁定,須由憲法法庭依具體事態判斷。

報告指出,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於憲法訴訟程序適用與實務運作,屬審判事項,應由憲法法庭依具體個案審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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