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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威權回復條例 請領賠償不影響低收資格

本文共468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的保護規範,使申請者的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也保障受領的財產、給付不得被強制執行。

行政院提案指出,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的權利,因此參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受領權利的體例,增訂請領賠償金的權利不得抵銷的規定。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另外,三讀條文增訂,依此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另外,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依此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的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進黨立委王美惠在初審時提出修正動議指出,政院版草案只排除社會救助法,但還有多部法規定有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為準的相關機制,因此經討論後將文字改為「其他法律」。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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