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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光電籌設 強化地方溝通 經部預告修法申請許可前須先辦說明會

地面型光電發展頻頻引發抗爭,也爆發多起弊案,令地方政府審查光電計畫多有顧忌。聯合報系資料照
地面型光電發展頻頻引發抗爭,也爆發多起弊案,令地方政府審查光電計畫多有顧忌。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910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陳儷方/台北報導

經濟部昨(6)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明訂地面型、須取得電業執照的光電業者,須在申請籌設許可前必須辦地方公開說明會;在取得籌設許可後如計畫有變更,需在申請變更前,再一次辦理地方說明會,盡早與地方協商,以排除光電建設阻力。

地面型光電發展頻頻引發抗爭,也爆發多起弊案,令地方政府審查光電計畫多有顧忌,甚至停擺。為避免「假種田,真種電」,另外也監督、強化農電、漁電共生,雲林縣政府率先發難,7月底發文經濟部,建議地面型光電應採總量管制,經濟部因此大修「電業登記規則」,由中央訂出低標。

依現行規定,太陽光電業者只須在施工前辦理地方公開說明會。未來「電業登記規則」修正後,等於提前要求業者在申請籌設許可前,就必須辦地方公開說明會。該項規定僅適用於申請電業執照的地面型光電、且須取得電業執照業者。

經濟部「電業登記規則」修正並擬定「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業同意函要件檢核表」,做為最低檢核標準,供地方政府參考使用,地方政府也有權加碼要件項目。

「要件檢核表」,採業者先自評,地方再檢核方式。換言之,地方政府依照「電業登記規則」檢核業者所檢附資料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使地方政府更有效檢視太陽光電設施申設計畫的適法性,並降低外界疑慮。官員也表示,這項檢核書表格式只是便於地方政府檢視適法性,若地方政府有其他要求,業者也要遵守。

依現行規定,光電裝置容量逾2MW,強制須取得電業執照(亦即可售電給台電或民間企業);若是規模2MW以下,若是要售電,亦須取得電業執照。若是2MW以下、且發電自用,則可不用取得電業執照。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目前「電業登記規則」,僅要求光電業者在施工前在地方舉行說明會,但業者頭都洗下去了,卻往往在此時遭遇到地方居民抗爭,因此,經濟部認為有必要將地方說明會提前到取得籌設許可前就要辦。對業者的好處是,可以早一點了解地方關切議題,早一點協商;有些議題若是難以取得協議,業者也可早一點放棄。

李君禮表示,這次修正「電業登記規則」,將明定何時開地方說明會、並指定要在那裡要開、邀那些人士出席、要公開說明那些事項、以及幾天前要通知、並且錄音錄影。「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自昨日起預告30天,各界可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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