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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地方阻力!經部:地面型太陽光電須在申請籌設許可前 辦公開說明會

本文共111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即時報導

經濟部6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為爭取地方居民支持太陽光電建置,經濟部明訂,地面型、須取得電業執照的電光業者,須在申請籌設許可前必須辦地方公開說明會;在取得籌設許可後如計畫有變更,需在申請變更前,再一次辦理地方說明會,盡早與地方協商,以排除光電建設阻力。

依現行規定,太陽光電業者只須在施工前辦理地方公開說明會。未來修正後「電業登記規則」,等於提前要求業者在申請籌設許可前,就必須辦地方公開說明會。該項規定僅適用於申請電業執照的地面型光電、且須取得電業執照業者。

官員解釋,依現行規定,光電裝置容量逾2MW,強制須取得電業執照(亦即可售電給台電或民間企業);若是規模2MW以下,若是要售電,亦須取得電業執照。若是2MW以下、且發電自用,則可不用取得電業執照。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表示,目前「電業登記規則」,僅要求光電業者在施工前在地方舉行說明會,但業者頭都洗下去了,卻往往在此時遭遇到地方居民抗爭,因此,經濟部認為有必要將地方說明會提前到取得籌設許可前就要辦。對業者的好處是,可以早一點了解地方關切議題,早一點協商;有些議題若是難以取得協議,業者也可早一點放棄。

李君禮表示,這次修正「電業登記規則」,將明定何時開地方說明會、並指定要在那裡要開、邀那些人士出席、要公開說明那些事項、以及幾天前要通知、並且錄音錄影。「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自今日起預告30天,各界可提出意見。

能源署官員舉例,光電業者在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前,應在下列電業設備所在村(里)辦理公開說明會:一、光電設備模組鋪設面積最大的村(里);二、升壓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三、儲能設備設置位置所在村(里)。每個個案視其建置光電廠的設備為何,若只有光電鋪設,只要辦一場;若三者設備都有,就要辦三場。

該修正草案明定,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地方說明會時,需要通知中央及地方政府、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並於電業管制機關指定的網站中公開會議資訊,供各界檢視。

「電業登記規則」亦新增規定,在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如變更升壓站及儲能系統設置位置、新增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及儲能系統,必須在申請變更前再行辦理地方說明會。

此外,因地方爆發多起光電弊案,令地方政府審查光電計畫多有顧忌,甚至停擺;地方政府建議應由經濟部明訂審查標準。因此,經濟部在「電業登記規則」擬訂出,太陽光電業者在申請地方同意函的「要件檢核表」,採業者先自評,地方再檢核方式,換言之,地方政府依照「電業登記規則」檢核業者所檢附資料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使地方政府更有效檢視太陽光電設施申設計畫的適法性,並降低外界疑慮。

官員也表示,這項檢核書表格式只是便於地方政府檢視適法性,若地方政府有其他要求,業者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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