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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三讀 業者未協助救災最重罰千萬、釀死重判判七年

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1,000萬元罰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1,000萬元罰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87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火災時,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最重處1,000萬元罰鍰;三讀條文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的適用範圍。

行政院先前為促進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的保障,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法,除汲取重大火災的經驗與教訓,強化企業對於災害的自主風險管理外,也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打造更安全的執勤及工作環境。

此次修法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提供該場所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台,並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對於違反規定者,三讀條文明定,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或內容虛偽不實者,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三讀條文也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如果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七年刑責。

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至於基層消防團體呼籲修法強化職安、落實業者消防自主部分,三讀條文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另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

在保障女性消防員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各級消防機關對於女性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2年之消防人員,除應提供適當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外,並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勤務調整或必要的健康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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