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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專家學者看法不一,有人建議應直接修實體法,也有人肯定但希望做好配套,包括稅務審查官的考核制度、稅務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協力義務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30日審查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等案,會中藍白立委提案,為確保立法周延,建請逐條審查前,舉辦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經討論後,在場朝野立委均同意。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今天邀請產官學界召開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討論題綱包括增設稅務審查官是否向稅務行政機關傾斜,致人民處境更為不利等。
司法院所提報告指出,稅務審查官是參考德國財務法院實務經驗而設,而依據稅審法草案設計,稅務審查官是承法官之命執行職務,受法官的監督及相關倫理規範拘束,也有迴避制度的適用,以確保稅務審查官執行職務的公正性。
司法院表示,稅務審查官的進用管道為借調及聘用,除自稅捐稽徵機關借調外,也包括聘任具有稅捐專業人士擔任,視審判實務需求,建立多元的輔助人力進用管道。
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清秀所提書面資料指出,如果能借助於稽徵機關優秀審查人員協助調查事實,應有助於釐清課稅事實真相,有助於提升裁判品質。不過將來借調的稅務審查官,其年終考績考核應由行政法院全權決定,避免稽徵機關介入干擾,導致影響其職務的公正行使。
會計師陳世洋說,財政部對納保官(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績效評量是以民眾滿意度及未提起行政救濟的比例為準,因此未來針對稅務審查官的績效評量,可參考納保官的績效評量制度,而且稅務審查官如果能由納保官轉任則更佳。
此外,討論題綱之一,包括草案中創設對民眾加課的協力義務,與人民既有的人權保障有何衝突。
司法院說,並非漫無目的、不成比例地課加當事人協力義務,而是以行政法院因認定事實而有必要者為限,才課予當事人協力義務,並且設有諸多要件及衡平機制,致力達成依法課稅、稅捐公平及納稅義務人基本權利保障間的衡平。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蔡靜玫所提書面報告指出,本法為訴訟法,卻有許多涉及實體事項的規定,甚至排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適用,造成體系混亂,如果是因為實體法的規定不妥適,應回歸直接修正實體法。
蔡靜玫也說,草案第1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到場時得處罰鍰,但本法既採強制律師代理,卻裁處未到庭的當事人恐有失當,而且也有其他條文違反不自證己罪的法律原則,以及超越親屬間拒絕證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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