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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法院組織法 地檢署得置檢察官助理

本文共741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所提相關修法版本。

關於修法重點,司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包括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的規定,例如目前法官助理進用方式為聘用,增加「約用」方式,使進用管道多元化。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約用,以及檢察官助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於進用期間的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等。

法務部表示,會以務實態度,謹慎規劃檢察機關進用人力員額,優先考量一審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人力需求,並且參考法院設置整體輔助人力的預算員額比例,以1比0.4的比例配置檢察官助理,期盼能盡速充實檢察機關輔助人力,提升整體工作效能。

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條文大多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初審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資料的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者,依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的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此外,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

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是將「臨床心理師」改為「心理師」。經朝野立委討論後,通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所提再修正動議,改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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