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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條例)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6日通過通稱「三振條款」的「經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高風險用戶公告」草案,防範電信服務遭不法人士濫用電信服務做為詐欺犯罪工具,遇高風險門號用戶,電信業者應停止、限制涉詐電信服務,設定三年內申辦一門的限制;且為了避免受限制的有心人士轉向其他電信業者申請大量電信服務,其他電信業者若知悉用戶「被通報涉詐達一定次數」時,除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外,並施以相同三年限制申辦一門機制,建立電信業者間聯防機制。
NCC表示,「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三振條款)之公告草案,近期辦理14天草案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後送委員會討論後實施。
NCC說明,根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會商內政部警政署後,研訂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三年內達三次」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高風險用戶於被列管之日起三年內至多只能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例如A、B、C三家電信業者,某甲在3年內於A、B業者被通報達3次時,A、B、C三家業者都應將某甲列為高風險用戶,3年內某甲在三家業者申辦電信服務時都只能提供1門門號或1項電信服務。NCC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將透過「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統計並通知,俾供電信事業配合辦理,以期達成公私協力堵詐聯防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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