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487字
劉姓男子劫財劫色殺害退休女教師案,經5度判死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民眾黨團指出,已提刑法修正草案,賦予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可參採外國立法例宣告不得假釋,不使社會正義淪為空話。
高雄10年前發生劉男劫財劫色,並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命案,一審至更三審5度被判死。更四審認定劉男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
民眾黨團今天透過聲明指出,無期徒刑在台灣做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實質上早已形同虛設,根據民眾黨團統計,自民國102年至民國111年,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人數為657人,在監執行時間平均只有17.9年,使許多人民對司法感到不信任甚至深沉絕望。
民眾黨團提到,憲法法庭更在今年9月20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模糊的法律要件,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的可能。
民眾黨團強調,已提出刑法修正草案,賦予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參採外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立法例,可宣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不放任台灣司法對於犯罪懲治、處遇徒具形式,且不使社會正義淪為空話。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