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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性伴侶第三地結婚「可在台登記」 民團:平等未達之處仍須努力

本文共839字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陸委會今宣布中國、台灣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即日起檢附經政府駐外機構驗證結婚證明等文件,通過相關機關面談後,就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對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兩岸同婚權益促進會、台灣性別友善觀光協會聲明給予肯定,但也指本次解套僅適用兩岸同性伴侶至第三國合法登記結婚的情況,等於變相要求所有同性伴侶均須繞道第三地結婚,平等未達之處仍須努力。

台灣同婚通過五年餘,同性伴侶始終無法享有與異性伴侶同等的婚姻權。五年多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即偕同中台同性伴侶開啟策略性訴訟,以及聲明團體們持續奔走,爭取跨國同性伴侶婚權;而去年一月內政部透過函釋開放台灣與外國人登記同婚,卻未開放台灣與中,以及兩個外國人其中一方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的同婚登記。

對於今日陸委會宣布未來將承認台灣與中國籍同性伴侶在第三地已登記的合法婚姻,民團聲明認為,等同為台灣與中國同性伴侶結婚之路開啟一道窄門,民團對此進展表達肯定,但仍期許政府能持續放寬同性伴侶的結婚權利,直到與異性伴侶平等的一天。

聲明指出,本次解套的範圍僅限於台灣與中國籍同性伴侶已至第三國合法登記結婚的情況,未來台灣政府將認可該婚姻效力,並比照異性配偶來台結婚的模式,先申請中國方來台團聚簽證,通過審查與面談後可至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民團聲明說,依照現行規定,中台異性伴侶在中國結婚後可申請入台團聚,但中國尚未開放同性別二人登記婚姻,因此該規定對同性伴侶來說可說是制度性排除,今日陸委會雖願意承認中台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的婚姻,然而此解套方式,等於變相要求所有同性伴侶均須繞道第三地結婚,相較起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結婚之路仍存在更高的經濟與階級門檻,未來仍仰賴行政部門持續修正相關規定。

至於兩名外國人其中一方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的兩外同婚,民團也認為應比照異性婚姻的相關規定,至少應保障在台生活的外國人能享有基本婚姻權與家庭團聚權,避免同性伴侶因身份不被承認而被迫離境。

陸委會今宣布中國、台灣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即日起檢附經政...
陸委會今宣布中國、台灣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即日起檢附經政府駐外機構驗證結婚證明等文件,通過相關機關面談後,就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民間團體認為仍有未達平等之處。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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