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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牌照、土地稅法、菸酒稅罰則裁量放寬

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記者林伯東/攝影
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記者林伯東/攝影

本文共517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行政院12日院會討論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將按「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之規定修正為按「彈性」比率及倍數。

財政部說明,為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該部擬具「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度,修正為「2%以下」。

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其罰鍰裁處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刪除最低1倍之規定。

刪除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之罰則規定。

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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