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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天災事變停休出勤 經工會同意「可30天內補休」

圖僅為示意圖,與新聞內容無關。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僅為示意圖,與新聞內容無關。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462字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可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但應加倍發給工資,勞工也應在7天內補休。但像是地震災後的搶救、搶修,實務運作上可能無法做到7天內補休完畢,為此,勞動部近日發布新函釋指出,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若經工會同意就可放寬到30天內補休完即可,但最長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3天。

依照勞基法規定,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事業單位可取消勞工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要求勞工連續工作,但必須在勞工上班24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詳述理由備查,也必須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並在7天內給予補休。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日前有工會反映,遇到天災事變狀況時,搶修、搶救工作需要密集的操作時間,實務上很難在7天內就給勞工補休。經評估,勞動部同意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可放寬到30天內補休即可。

黃維琛說,理由是有工會的事業單位,可由工會做某種程度的把關,但30天內補休,不代表就能連續工作29天,為了避免勞工過勞,限制最長只能連續上班13天。他也強調,這是工會版限定的放寬,僅有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仍回歸原規定,必須在7天內補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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