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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審議會民間代表須達半數 經部:下次開會前調整

本文共592字

中央社 記者曾智怡台北16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經濟部表示,樂見電價審議機制朝更專業透明方向邁進,預計下次電價審議會前調整委員結構,以達半數要求。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49條條文,三讀條文明定,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1/2;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經濟部定之。

現行電價審議會委員編制15到17人,由學者專家、工商與消費者團體代表及相關機關(構)或單位代表組成,任期為2年,期滿可續聘。目前官方9名代表、工商與消費者團體3名、學者專家5名,代表現在外部專家數量已接近官方代表。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增訂電價審議會委員組成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不得少於半數,確保電價審議決策具專業及公正性等內容,經濟部感謝立院支持,也樂見電價審議機制朝更專業透明方向邁進。

官員表示,後續將著手處理外部委員分配組成,在下次電價費率審議會達成立院要求。

此外,本次修法附帶決議亦規範審議會審議電價時,需考量對民生、物價、產業競爭力及能源使用效率等各面向的影響,以及電價審議會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2週內公告,並比照央行理事會公開發言紀要。

經濟部表示,將依照母法規範,盡速完成相關子法訂定;考量電價審議會議長度較長,預計2週內先公布紀要,並1個月內公布詳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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