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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協助保存維護 公營事業可取得公有古蹟土地

本文共34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土地法」第14條修正案,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為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如有經營或使用需要,可以取得公有古蹟土地,以解決古蹟建物與其坐落土地產權不一等問題,並將有助於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

內政部說明,依現行「土地法」第14條規定,古蹟坐落的公有土地不得移轉為私有,考量目前有部分古蹟的建築屬公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法人所有,但其坐落的土地卻屬於公有,以致衍生產權不一及古蹟管理維護複雜化等問題。基於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肩負有推動政府政策的責任,且為利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所以這次修法放寬其可因經營或使用需要而取得公有古蹟土地。

此外,為落實對於古蹟資產的保護,這次修法也配合增訂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的審認機制,以確保古蹟土地移轉予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能有助於古蹟的保存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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