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798字
桃園前市長、現任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遭桃園地檢署以貪汙治罪條例聲押禁見,桃園地院法官諭令以500萬元交保,檢方得知後跳腳當庭抗告,並立即提出抗告書,桃園地院今回應,明將要求院內同仁以「最速件」進行流程送往高院。
桃園地檢署昨表示,本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鄭文燦並禁止接見,經檢察官蒞庭論述,法院裁定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准以新台幣5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本署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將立即提出抗告書。
由於案件備受全台關注,震撼國內政壇,對此桃園地院今指出,針對檢方抗告,明天上班日才會開始相關作業,作業流程包括影印卷證、製作函稿、送印蓋章、安排人員送往高院,將要求院內同仁以「最速件」進行。
此案背景為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時,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該區旁另有一筆9.5公頃土地地主組成重劃會,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自辦重劃,但該筆土地為農業用地,依法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對此重劃會相關主導人士在過程中先後送出500萬元賄款,雖經濟發展局想方設法勉強通過,但案件送到內政部審議最後並未過關,鄭文燦則在數月後退回款項。
但據了解,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的貪汙案件屬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25款」之重大刑事案件,依司法院規定「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九點,聲押案件分案時應再卷面註記,裁定正本等訴訟文書製作及交付送達,與抗告送卷程序,應指定專人辦理。
因此依規定,此案在非上班時間也應事先聯繫,立即將抗告卷宗送交抗告法院,並得先將羈押聲請書、訊問筆錄、裁定、抗告書狀及其他必要卷證等以電信傳真等方式傳送給抗告法院。而抗告法院承辦人員應即時處理,迅速分案,經裁定發回者,立刻發送卷宗,並得囑託原審法院代為送達裁定正本,力求縮短作業流程。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