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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性伴侶爭執結婚登記日敗訴 伴侶盟難苟同

本文共737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天表示,跨國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爭執結婚登記日敗訴,尊重其意願不再上訴,但難苟同法院判決,主張戶政機關應回歸到違法拒絕的時點做補正登記。

台灣與澳門首對興訟勝訴、已登記同婚的信奇與阿古,不滿婚姻生效日為110年的判決確定日,請求更正為108年2人首次申請同婚日,遭戶政拒絕而興訟。法院日前判決2人敗訴,可上訴。

伴侶盟今天發布新聞,就跨國同性伴侶信奇與阿古爭執結婚登記日敗訴做出回應,除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再上訴,卻難以苟同法院的決定。

首先,伴侶盟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以極度形式主義的方式認為:結婚登記日僅限於「戶政機關實際登記日」,人民至多僅能請求賠償,無權要求更正結婚日期;等於認定戶政機關拒絕登記結婚違法,卻沒有更正結婚登記日的義務,形同讓戶政人員可透過違法不做登記,延宕人民結婚成立日期。

伴侶盟指出,法院雖稱溯及登記會影響法秩序安定性;但是當事人在2019年10月1日申請結婚登記是既定事實,只是要求戶政機關依照事實做出正確登記,與溯及無關,就登記作業錯誤或脫漏進行更正是行政常態,主張戶政機關應回歸到違法拒絕的時點做補正登記,才是正確和有效的救濟方式。

另外,伴侶盟指出,於其他跨國同婚案件中,法院或戶政機關都有肯認「應以最早申請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的前例,對於此案法院竟有不同於其他法院認定的作法感到遺憾。

伴侶盟補充,台灣2019年同婚通過後,戶政機關礙於內政部發布的違法函釋,無法受理部分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登記,為此伴盟協助多對當事人進行司法訴訟,而信奇與阿古是首對成功登記結婚的當事人,然而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卻將其結婚日期登載為判決確定日2021年6月8日,而非兩人當初至戶政事務所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的日期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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