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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修法 法界籲強制立案、最重可開除加害人

本文共838字

中央社 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

性騷爭議頻傳,行政院長陳建仁今天表示,立法院下個會期一開議,就會把性平三法的修法草案送進立院。法界建議,應強制申訴立案,並計算加害人再犯數,研議停職、開除等懲處。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蕭永昌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表示,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行為採行政罰與刑事罰併行制,涉及侵犯他人身體的性騷擾行為,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裁處行政罰鍰,案件也會移送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

蕭永昌指出,刑事罰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要有犯罪故意,並限於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行政裁罰部分,蕭永昌解釋,性騷擾的行政裁罰認定較刑事犯罪廣泛,包含利益交換型性騷,如不陪長官約會就被刁難工作;其次是敵意環境型,以不友善言行影響工作,且行政罰以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與認知為主,並可處罰過失。

蕭永昌指出,性平申訴常因雇主或受理者的勸退而未立案,應比照家暴兒少案件強制進入程序並立案,留下紀錄以供事後檢驗,以免雙方爭議;此外,若有加害人遭申訴後仍不知悔改,可計算再犯數並研議停職、調動等懲處作為。

律師翁偉倫則說,行政裁罰與接受性平課的現行處罰,不足以達到懲罰與嚇阻效果,也無法阻絕性騷擾發生,應研議排除勞基法與勞動事件處理法,強制被認定性騷的加害人調離或停職,並視其犯行情節輕重,最重可強制開除。

1名資深法官認為,現行性平法規沒有不完備,拉長性騷犯罪追訴期或性平申訴時間,並不會增加成罪率,關鍵在於雇主的觀念能否進化,並落實前端受理申訴,建構「被害人不會隱忍,加害人不要輕舉妄動」友善性平職場環境。

此外,連日來多起性騷爆料的案發時間久遠,這名法官說,若當下未保留證據、沒有目擊人,無論行政裁罰或刑事處罰的事後舉證,都相當困難。

這名法官舉例,曾有事隔多年的性騷被害人有創傷症候群,在法庭上出具加害人的致歉對話與錄音檔,但仍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若被害人即時保留證據,及資方確實受理並調查申訴,台灣性別平等環境會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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