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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安檢不合格公寓大廈 限期2年成立管理組織

本文共1038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

內政部今天公布,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強化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內政部營建署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110年10月14日發生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事件,造成46死43傷。事發後啟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增訂第29條之1及第49條之1,並在111年公布施行,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組織及進行自主維護管理。

營建署說,修法過程中,同步與地方政府展開集合住宅(H2)公安檢查,項目包含避難層出入口、安全梯、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更要求8樓以上未達16樓的住宅要進行申報,未來每3年申報一次,並在114年1月起,擴大至6樓以上未達8樓建物。

內政部今天公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

營建署表示,這次公告重點,主要從生效次日起14日內,地方政府針對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有危險之虞者,需向中央提報清查計畫,並依照各縣市所清查的案件數多寡區分清查期限,縣市政府需於清查期限內完成清查、認定與輔導工作。

營建署強調,所有的清查工作都是逐案進行現場勘查,目的是為了逐案確認公寓大廈是否符合危險的要件與未來通知應履行限期成立管理組織的對象,來落實強化既有建物的安全維護與管理。

營建署指出,建物總樓層數為11樓以上,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就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地方政府應於清查作業完成後,3個月內通知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最遲應在2年內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辦理。

營建署說,未來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按戶裁罰,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營建署表示,對於認定要件,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地方主管機關也得評估執行量能與轄區實際需要,在必要時公告擴大認定要件的適用範圍。

營建署說,為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在「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元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加速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112年已補助10個縣市,113年的補助計畫正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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