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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破壞金融關鍵設施最重關7年 危害國安加重

本文共1087字

中央社 記者范正祥台北30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強化金融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以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危害國安加重。

為提升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及其他重大設施的防護,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2項修正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涉及8個主管部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有關金融方面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金管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3項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也都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三讀條文包括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3及第174條之4,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銀行法第125條之7及第125條之8,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增訂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不論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或期貨交易法的修法,三讀通過的相關修正條文中都一致性規範,包括規範虛擬侵害行為,對於入侵電腦、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危害國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包括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在內等結果,惡性重大有嚴懲的必要,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1/2。

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這次有關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也引入未遂犯設置。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日前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時說,相關修法通過,預期效益可提升金融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護規範,並嚇阻不法,有助金融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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