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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右昌:消防設備人員法7度叩關終三讀 是重要里程碑

本文共853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30日電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天說,歷經7度叩關、長達28年的消防設備人員法終於完成立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是消防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擅自執行業務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林右昌感謝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支持,讓歷經7度叩關、長達28年的法案,終於完成立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

林右昌說,消防設備人員法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內政部消防署表示,因應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設計,須有一定實務經驗消防安全設備專業人才妥善規劃,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因此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

消防署指出,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提高到法律位階,不僅可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施工作業及民眾權利,也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有所依循。

消防署說,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50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重點包括明定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的要件、設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撤銷、廢止證書的情形。

條文明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以及執業範圍、執照換發等事項;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並有報告的義務,且應信守的誠信原則及社會責任等事項。

消防署說,為完備落實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依附帶決議,執行各項管理細部工作,並邀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在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施行細則」等7個子法的訂定,以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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