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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三讀 維護少年最佳利益與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本文共1054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強制措施程序,以及被害人權益保護及程序參與等少年司法正當程序規定。

其中,三讀條文規範,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除依少年的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年齡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其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損他人財物的必要,且無其他約制方法外,不應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絕大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或是司法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三讀條文也規定,少年若經合法通知後,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三讀條文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三讀條文明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若有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或是所觸犯的刑罰法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為兼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三讀條文規定,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或侵害性自主權的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保障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保護,認有必要者,得於裁定責付時,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下列事項。

這些事項包括,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的行為;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三讀條文明定,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的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重點也包括,因應少年身心發展需求採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並符合少年個別化處遇的需求,明定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的處所,或令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另也增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時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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