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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新設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本文共918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明定為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科技發展,特設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4月舉行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但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多數條文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所提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總說明提到,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成立於民國57年,配合國家政策任務發展核能系統與核能安全技術,提升核能技術並協助確保核電安全營運及穩定供電。

總說明指出,為落實國家政策並持續運用跨領域系統整合能力,推動核能安全、輻射防護與原子能及其衍生科技發展等,經參酌主要核能國家的原子能科技研發專業機構設置與經營經驗,因此規劃轉型為行政法人型態的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

立法院長游錫堃5月25日召集黨團協商後,僅保留第1條與第2條;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保留條文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原院的業務範圍有9款,其中包括核能安全技術的研究發展;輻射防護技術的研究發展;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的研究發展;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的研究發展;核醫及醫材的應用研究;新能源技術及系統的應用研究等。

關於國原院的經費來源,三讀條文規定,分別是政府的核撥及捐補助;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三讀條文規範,國原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置監事3人至5人,由監督機關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此外,國原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也明定,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的關係。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的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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