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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原能會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

本文共994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行政院為確保台灣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並掌理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管制等9大事項。

行政院會去年通過組織改造方案,送立法院審議;其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現行為二級部會,要改制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設計上類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年4月舉行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原能會組改草案,但朝野立委激辯後無法達成共識,全數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原能會當時所提書面報告指出,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後,世界上使用核電的國家都積極檢討提升核安管制機關的獨立性和管制效能,以確保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

報告提到,因此行政院參酌國際原子能總署的要求,並比較國際間核安管制機關的組織體制設計、發展趨勢等,重新調整規劃核安管制機關的運作型態,將原能會改隸為直屬行政院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

立法院長游錫堃5月25日召集黨團協商,研商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案,但在野黨團不贊成降級,因此全數條文保留。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經表決,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關於核安會掌理事項,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包括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的規劃、研訂及執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的管制;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的安全審查及管制;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的安全審查及管制。

核安會掌理事項也包括,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的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的調查評估;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的安全審查及管制;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的研究發展等。

三讀條文明定,核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其餘兼任委員3人至5人。

三讀條文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3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三讀條文也明定應由委員會議議決的事項,以發揮合議制功能,包括,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的審議,及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的審議及考核等。此外,核安會設輻射偵測中心,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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