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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向福安礦業課徵2.5億礦石特別稅 法院今確定撤銷處分!

本文共935字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花蓮縣政府提高礦石稅稅率,2017年至2019年間向福安礦業課徵共逾2.5億元稅款,福安礦業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判福安礦業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判決福安礦業確定免被課徵2.5億元。

福安礦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花蓮縣境內分別開採礦石161萬2789公噸、100公噸、96萬3060公噸、103萬5780公噸。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2016年6月28日制定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規定,分別向福安礦業課徵礦石開採特別稅1億1289萬5230元、7000元、6741萬4200元、7250萬4600元。

福安礦業不滿縣府礦石稅漲幅過大,從每噸10元調漲到70元,認為超過法定上限30%規定,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福安礦業勝訴。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上訴,最高行認為,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是提前廢止舊法而重立新法,規避適用地方稅法通則提高稅率的上限限制,加重人民負擔,屬於恣意的立法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最高行指出,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為4年,期間內如有提高稅率,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若未屆期前予以廢止,另制定相同目的但超限增加稅額的自治條例,就悖離地方稅法通則框限地方財政立法權的意旨。

最高行認為,花蓮縣議會於前一自治條例施行期間尚未屆至前就廢止,並於同日公布新的自治條例,規定以每公噸70元計徵稅額,是舊法的7倍,無視加稅結果將造成礦石取得成本上漲,影響福安礦業的營業損益,造成維繫信賴保護規範價值有極大的威脅,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誤。

最高行指出,雖然2016年6月28日制定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實施期間已屆至,但期間內福安礦業已經完成開採,課徵礦石稅的規範效力仍在,仍應由花蓮縣議會依法修正。

判決指出,一審已說明對福安礦業課徵開採礦石課徵特別稅,是法律所允許的,但課稅金額為多少,仍有待花蓮縣議會自治條例所定稅率重新議決,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的自治條例應如何調整,或如何調降稅率,仍有待花蓮縣議會審議修正自治條例,司法不能逾越代為決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宜商請花蓮縣議會審議決之,以免耽誤核課期間。

花蓮縣政府向福安礦業課徵2.5億礦石特別稅,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撤銷處分。圖/聯合報...
花蓮縣政府向福安礦業課徵2.5億礦石特別稅,最高行政法院確定撤銷處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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