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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制第二波修法 強化海汙及海巡執法工具

本文共709字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今通過「海洋汙染防治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2部修正草案,除賦予海委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並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使我國海上執法人員可依法使用器械,提升執法效益。2項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指出,這次「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法有「4大目標、5大主軸」。包括徵收海汙費、設置海汙基金,以充實海洋保護的財源;同時強化相關主管機關的權責、陸源廢棄物的清理責任、人工構造物的除役計畫管理、船舶進一步管理、外國船舶禁航,以及海上焚化的禁止。

修法也建立吹哨者制度,並授權海委會在涉及國際事務的部分,可參照國際公約或協定所規範的種種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來發布施行。

草案也全面提高罰則,強化追償機制。海洋汙染的行為人不但要被罰鍰,還要被追討傷害海洋的損害賠償,並可被追繳其所獲取的不法利得。大幅強化海洋汙染的執法工具。

此外,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通過,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我國海上執法人員可據以依法使用器械,具雙重意義,將可提升執法效益。

草案重點在於,使海巡人員更能有效運用器械、設立調查機制、明確用砲認定權責為海巡署長,及保障民眾權益。條文明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可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輔助工具;若遇犯罪嫌疑人有特定行為等情狀,不即時制止將危及生命等情形,可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

同時,草案將認定用砲權責調整為海巡署長,但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在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可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

管碧玲表示,海汙法是保護海洋、器械使用條例是保護海洋的執法者,讓執法者無後顧之憂的執法,更能夠回過頭來保護海洋。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右)與行政院政委羅秉成等人,上午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記者林澔...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右)與行政院政委羅秉成等人,上午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記者林澔一/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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