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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務員法律上權益 律師法增訂「公職律師」規定

本文共371字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問題,法務部採納各界蒐集外國立法例,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法務部表示,希望能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上權益。

法務部說,此次修正配合考試院主管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新增之規定,重點有一、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二、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四、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將能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並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也符合司改決議意旨,使「律師法」與時俱進,更加完備。

法務部說,修正草案今天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應實務所需。

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問題,法務部採納各界...
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在推動業務過程面臨日益漸增的法律問題,法務部採納各界蒐集外國立法例,於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相關規定,法務部表示,期能藉由律師專業能力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圖為法務部。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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