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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部分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一部分工資給其他社工人員,勞動部強調,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將以違反勞基法工資給付規定裁罰,處以2萬到100萬元,勞動部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呼籲社福機構勿再以身試法。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前天指出,社工薪資回捐案件層出不窮,近期爆出高雄市、台南市兩家社福機構,涉嫌要求社工每月回捐500元至2000元薪資給另一名社工,等同規避將薪資回捐給機構的違法情事。
對此,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強調,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數額,全額直接給付。過去,社福機構曾有要求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的情況,這種一次每月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屬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黃維琛說,近日聽聞少數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同事,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仍得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裁處。勞動部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
勞動部強調,衛福部已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如接獲勞動法令的申訴案件,勞動部會立即交由地方政府進行查處,保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對於社工人員的薪資給付,社福機構應依約照給,勿再以任何不當方法損害社工人員受領工資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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