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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防法上路 財政部:攜加熱菸入境最高罰500萬元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菸害防制法》自今日施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菸害防制法》自今日施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05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菸害防制法》,行政院已核定與加熱菸有關條文自今(22)日施行,衛生福利部也於同日依該法第7條規定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

國庫署表示,依前開法條規定,衛福部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國庫署提醒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

至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之相關事宜。

國庫署指出,就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立場,不予納入,因此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至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國庫署籲請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57條,或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 提醒您:抽菸,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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