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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刪除父母懲戒權 陳明堂:懲戒是不適合用語

本文共649字

中央社 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

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並刪除「懲戒」文字,改為教養時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今天表示,依照司法實務經驗,懲戒二字是不適合的用語。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在部長蔡清祥的指示下,由他來召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7次諮詢會議並進行討論,也與行政院兒權小組、家長團體、法界專家研究後,評估修正現行民法第1085條的懲戒用語。

陳明堂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並表示民法第1085條制訂多年,修法過程須符合現實狀況,「懲戒」用語造成現代社會父母與子女間誤解,依照司法實務經驗,確實是不適合的用語,因此這次修法是刪除懲戒文字,並修正為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陳明堂指出,當初會刪除民法第1085條的懲戒文字,按照經驗法則,若逐項列舉懲戒的可能性不高,因此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文字,往後相關用語是否切合實際、符合經驗法則,因仍在修正草案公告期間,歡迎各界指教。

法務部指出,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版的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至於什麼情況是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指出,未來會銜接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研析修法,例如精神虐待、人身虐待等符合身心暴力行為,也會在法條裡註明具體規範與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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