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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2050淨零碳排目標,我國積極設置太陽能光電板,但目前僅要求在重要濕地的太陽能發電系統才需環評,環評委員朱信今在環評大會上發起臨時動議,並有13名專家學者參與連署,建議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納入一定規模以上的太陽能光電板應進行環評。
根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範,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朱信表示,同屬再生能源的陸域及離岸風電無論規模大小都要實施環評,但太陽光電卻沒有,認為不符比例原則;環保署針對太陽能光電開發認定標準僅限於重要濕地,其他開發範圍則由不同部會審查。
舉例來說,2公頃以上農地,若有太陽能電廠開發案,皆由農委會審查,但僅以農業發展單一觀點為主,難以解決太陽光電板衍生的問題。
朱信指出,目前最大的太陽光電面積為魚彰濱工業區,占地230公頃、裝置容量約270千瓩(MW),卻不需實施環評,但有些占地僅1至5公頃、裝置容量僅10至20千瓩的案例卻有環評;朱說,台灣適合發展太陽光電,但光害、環境汙染、生態影響等應進行評估。
在場且認同提案的環評張學文表示,光電開發在經濟部有所謂的生態檢核,但不少案子委託的單位並無生態背景,卻進行生態檢核,另經濟部的生態檢核著重輔導,與環評不同,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環保署綜計處長劉宗勇會後聯訪時表示,認定標準因應環境狀況需滾動檢討,光電營運不像火力、核能發電,沒有空汙、水汙問題,另經濟部、農委會均有相關檢核,最初的想法是不希望出現疊床架屋的情況。
劉宗勇說,過去2年均邀請地方政府進行討論,主要屏東有文化資產、苗栗有石虎等問題,均屬於單一個案,後續會再與各部會協商,今年啟動認定標準研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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