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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監委職權多元 調查案件數非唯一評價標準

本文共744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日電

監察院今天說,監察委員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沒有勞逸不均的問題,且監委行使職權範圍多元,其中調查案件涉及專業、案情難易與調查作為等複雜因素,調查案件數並非唯一評價標準。

媒體報導指新任監委從2020年8月就任以來,完成調查案件數落差達5倍,業績最好的監委完成78件調查報告,但有的人只交出13件;而從監委人均調查件數來看的話,近兩年是創下12年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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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委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5項規定,監委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沒有勞逸不均的問題。

監察院說,監委行使職權範圍多元,不宜僅憑調查案件數,評價其績效。監委職權除收受處理人民陳情書狀、發函瞭解、中央與地方巡察、立案調查、提出糾正案、彈劾案與糾舉案,參與相關委員會的審查、運作、調查報告提出後的後續追蹤等。

監察院說,監委職權還有參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審計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運作等,相當多元,其中調查案件涉及專業、案情難易與調查作為等複雜因素,難以只憑調查案件數作為監委職權行使績效的評價標準。

監察院表示,部分監委兼任人權委員,人權保障事務的職權行使與工作方法,與監察權顯有不同。現有10位監委兼任人權委員,以2022年度為例,共進行4場人權公約國際審查會議,都由人權委員分工負責獨立評估意見,並全程與會,與國際審查委員深度交流。

監察院指出,人權會剛成立2週年,相關工作方法仍待積極建置,包括「國家人權委員會撰提各人權公約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及參與國際審查作業手冊」、「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各人權公約結論性意見之落實作業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及申訴案件作業程序」,以及近期刻正討論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2026年中程策略計畫等。

監察院說,監委將持續監督政府、促進善治與保障人權,不負人民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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