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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法官曾以配偶權非法律保障權利,且憲法優先保障「性自主權」為由,判介入家庭的小三免賠;台中葉姓人夫帶劉姓小三上汽旅遭正宮求償80萬元,2人持該見解抗辯,台中地院認為這是法官「個人創見」非長期穩定見解,判葉、劉應給付葉妻20萬元,可上訴。
葉妻主張,和葉男結婚5年多有2個小孩,劉女竟趁工作之便介入家庭,去年3月19日自己在家照顧小孩,先生假借工作名義開車載劉女到南投汽車旅館待了數小時,2人顯逾越正常男女間社交往來,超乎一般異性正常底線而侵害她配偶權,對葉、劉求償60萬元。
葉男抗辯稱,「配偶權」非法律上明訂的「權利」,乃實務上推演出的概念,而違反婚姻義務屬違反婚姻契約,違約本身應依債務不履行處理,不會等同侵權。葉認為,憲法保障「性自主決定權」,效力應優於配偶權,通姦、相姦都因性自主不見不法性,遑論違反婚約。
葉說,妻子稱他和劉女上汽旅,但不涉及性行為,加上性行為是憲法保障優於配偶權,認為妻子求償無據。劉女也說,配偶權是否為我國法制承認,已有爭議,更何況葉妻和葉男原就僅剩離婚登記,夫妻關係早就是毀棄狀態,沒有再被他人破壞可言。
台中地院指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規範侵權損害賠償,被害人雖非財損,亦得求償,且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身分,準用之;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第29段也提到,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
法院認為,葉妻主張和葉男婚姻存續中,葉、劉上汽旅有不倫男女關係,2人沒有爭執並有照片佐證,依社會通念顯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堪認侵害葉妻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葉不得已和妻子婚姻破裂,就合理化和劉之間越界往來一事,認為葉妻求償有依據。
台中地院判決也提到,葉、劉抗辯近來有實務見解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非法律上應予保障之利益,即使屬利益,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也應優於該利益。中院認為,此為法官依憲法誡命於具體個案認事用法所表示之個人創見,非屬實務上長期穩定見解。
法院並審酌侵害程度、雙方學歷、職業收入等一切情狀,認為葉妻求償80萬元過高,判葉男、劉女應給付她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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