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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日前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增訂草案,又被認為是「台版晶片法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昨(12)日聯席審查該草案,許多委員對於研發規模、適用定義仍有疑慮,最終決定將各版本送至大會朝野協商。
產創條例草案共分為兩種投資抵減,分別為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率為當年度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率為當年度5%,且無設備設限金額。
適用資格是申請公司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也就是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最低稅負,2023年為12%、2024年起原則為15%。
此外,本次委員共提六個版本,民眾黨版本認為針對最低稅負不應有緩衝期,最低稅負直接設定15%;無黨籍立委黃國書版本則是認為研發投抵應提升至30%、設備投抵率提升至7%;其餘委員版本均為文字修正,與政院版大同小異。
許多立法委員針對草案對租稅抵減影響規模、涉及適用資格的「關鍵供應鏈」及「先進製程」定義模糊表示疑慮。經濟部長王美花解釋,因牽涉OECD的12%最低稅率門檻,後續須依照各產業情勢去了解;哪些技術適用第10條之2,將交由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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