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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管涉貪公務員 監察院糾正雲林縣政府

本文共818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9日電

監察委員陳景峻等人調查發現,雲林縣政府公務員張同輝、陳俊秀在民國106年至109年間多次收賄,但陳俊秀過去就曾涉貪定讞,縣府卻未將其列管為風險人員,加上還有其他違失,監院昨天通過糾正縣府。

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佐張同輝、技士陳俊秀106年至109年間辦理多起雲林縣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相關工程採購案,多次收受工程承攬廠商飲宴應酬及金錢賄賂,在今年遭雲林地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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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說,立案調查此案後,已將張同輝、陳俊秀移送懲戒法院,張同輝遭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陳俊秀則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但雲林縣政府在此案有多項違失,在昨天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並請縣府議處違失人員。

監委表示,縣府的差勤管理及主管監督不周、未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消極處理屬員違失行為,使得張同輝、陳俊秀毫無忌憚收受賄賂。

另外,監委指出,陳俊秀過去就曾因為辦理採購案涉嫌貪瀆不法,97年遭判有罪定讞,縣府雖依法免職,但陳俊秀102年4月經再任用程序回任市府職務後,縣府卻無任何加強考核或輔導措施,政風處也未規定將其提列為機關廉政風險人員,縣府顯有怠失。

監委說,縣府地政處在採購招標及履約管理過程有許多尚待改進的地方,包括應加強承攬廠商資格檢查、工地實地查核及落實竣工確認;主計處及政風處應履行採購監辦單位責任,相關單位並應針對張同輝及陳俊秀經手或主驗的採購案辦理專案稽核工作。

監委還說,縣府地政處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在109年期間參加謝厝寮工程承攬廠商舉辦的花蓮農地重劃區「觀摩教育訓練」活動,行程卻與回饋內容不符,實際回饋事項非有利於機關,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虞,核有違失。

監委指出,上述同場活動甚至發生廠商提供6瓶麥卡倫洋酒招待,餐後並有縣府員工接受廠商含有女陪侍的飲宴應酬招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嚴重敗壞機關聲譽,應儘速追究相關違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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