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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提案修選罷法 犯組織犯罪國安等法不得參選

本文共1110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希望推動涉黑金槍毒者不得參選。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人所提的選罷法修正草案今天完成連署,擴增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事,把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國安法、反滲透法等納入。

至於這會期能否完成修法,羅致政受訪表示,這會期本來就有點來不及,而下會期是法案會期,希望下會期能審查完竣並且完成三讀,讓2024年的立委及總統大選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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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期待政府強化掃黑,民進黨立法院黨團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警政署今年查獲的幫派犯罪組織及成員數創歷年新高,黨團將提案修正選罷法,增訂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5種情事,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黨團也要求進行全國大掃黑、肅槍及緝毒。

對此,身兼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的羅致政,今天在黨團群組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指此修法提案為立委「個人版本」。

現行選罷法第26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有9款情事,其中包括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曾犯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第144條(賄選)之罪,經判刑確定等等。

羅致政等人所提修法版本,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情事,擴增到13款。羅致政在臉書撰文說明,關於排黑條款部分,為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此外,曾犯反滲透法、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有罪判決確定。

羅致政也說,現行依刑法賄選、妨礙選舉不得參選,將選罷法、總統選罷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暴力妨礙選舉相關罪有罪判決確定都納入。

羅致政指出,為警惕有意擔任公職者不得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組織犯罪等罪,否則將終身不得參選,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亦同。

羅致政等人所提修法版本,並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列為不得成為候選人的情事之一;此外,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貫徹杜絕賄選的政策,為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因此增列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

羅致政接受媒體訪問,被問到是否推黨團版的修法版本;他說,黨團版需要內部有更多的意見彙整,而很多個別立委也有意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因此第一階段會先以各委員的版本為主。

此外,羅致政指出,行政院也準備要提修法,到時候再看個別立委修法版本與院版的差距,再來決定要不要提出正式的黨團版,這樣時效上會比較快。

至於修法進度,羅致政表示,這個議題會先丟入委員會,等行政院版出來後再一起處理,由於此案涉及層面較大,「我們不會逕付二讀」,會好好審查,大家一起討論,也歡迎在野黨提出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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