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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買電動自行車要雇主同意 公總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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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余曉涵台北4日電

電動自行車開始領牌納管,移工要買車前必須出示雇主同意書,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人批評是歧視。交通部公路總局今天表示,將邀相關部會討論,會找其他替代方案。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條文,自今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可行駛道路,若未領用牌照行駛,公路監理機關可處車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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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日前批評公路總局公告,外籍藍領移工登記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檢附雇主同意書,根本是歧視藍領移工。

公路總局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回應,會有這項規定是因為在民國83年時,曾經有規定移工在路上若發生車禍或有違規,雇主也要負相當責任,因此移工買車必須提供雇主同意書,確保雇主知情。

公路總局表示,既然現在相關規定有所疑慮,下週會找交通部、勞動部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移工團體共同開會討論替代方案,但一定要達到交通管理及交通安全2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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