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329字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尚不能在道路上使用,請民眾留意,避免違規受罰。
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並定自2022年11月30日施行,但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管理;尚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安全注意等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臺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推薦
交通局提醒,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