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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外役監遴選排除重大暴力犯

本文共649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2日電

為加嚴外役監遴選制度,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妨害公務致重傷,或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者不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外役監作為監禁與復歸社會的中間處遇措施,管理上是低度戒護,透過受刑人與社會連結,以利其社會賦歸,在獄政管理上有其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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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說,近日卻發生受刑人脫逃造成重大治安事件,讓外界對於外役監制度性風險產生疑慮,因此這次修法是兼顧社會安全的維護,以及受刑人賦歸社會的需求,適度提高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的門檻與資格,並讓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的受刑人移回原監。

草案規範,外役監條例修正重點包括修正遴選要件,其中積極要件部分,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逾1/2;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刑期;在監表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3項要件,始得遴選。

另外,消極要件部分大幅增加列舉不得遴選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草案這次也增列淘汰事由,若外役監服刑者違反返家探視情節重大,或受傷、罹患疾病,導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將立即自外役監淘汰並收回已得的縮刑;另外,法務部同時也修正遴選辦法以及返家探視辦法,完善整體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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