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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所有權移轉無實質審查 內政部遭糾正

本文共887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

監委施錦芳今天說,土地法第34條之1是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解決共有物糾紛;但內政部卻規定,辦理相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案無須實質審查,導致強凌弱爭議不斷,監院通過糾正內政部。

監委施錦芳、高涌誠下午舉行記者會。施錦芳表示,64年增訂的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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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錦芳說,當初的立法意旨,是特許透過「多數決」方式,在兼顧共有人權益範圍內,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但實務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常有未能兼顧他共有人權益的疑慮,導致糾紛頻傳,顯示土地法第34條之1,有重新檢討修正必要。

施錦芳指出,內政部訂頒的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地政機關辦理相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大吃小、強凌弱等爭議不斷,不僅逾越母法保障他共有人的意旨,及逸脫行政程序法賦予登記機關的職權調查權限,已嚴重影響他共有人的財產權及訴訟權益,確有疏失。

施錦芳說,以台中市的太平遊樂大樓案為例,這棟建於68年的4層樓的大樓,過去曾有商場、遊樂場、保齡球館進駐,但已荒廢30年,現在只剩1樓有零星店面營業。109年有建商想改建為商業大樓,在收購2到4樓及地下室產權後,就引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要處分所有產權,並將收購金新台幣80萬元轉入法院提存後,將1樓店鋪產權強制過戶。

施錦芳表示,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認為,單純就本案來看,1樓本就可以單獨使用,不必與地下室、2至4樓綁在一起,但建商卻把地下室到4樓全部綁在一起出售,即使陳訴人有優先承購權,仍無力承購高達4億4903萬元的物件。

調查意見也指出,陳訴人在1樓的三角窗店面經營豆花店,當初是以500萬元購入,且每年營業額及淨利都超過百萬,建商卻只提存80萬元的對價補償,就要剝奪陳訴人賴以維生的不動產,顯不相當,已嚴重侵害其生存權與財產權。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20日決議,通過監委施錦芳、紀惠容、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通過糾正內政部與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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