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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 三大協會要求暫緩立法

本文共770字

經濟日報 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修訂《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業界反彈。代表本土大多數數位產業的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DEAT)等三大數位產業協會昨(19)日發出共同連署,提出六大訴求,直言要政府暫緩立法。

NCC依法公布草案內容60天,規劃舉行三場說明會、一場公聽會。但說明會中不分專家學者或業界,都抨擊法令規範模糊、未審先判、對內容貼標管制、不敢管跨國超大數位平台濫用數據暗黑行銷和定向廣告,花25億元設立專責機構更被批為「準備養肥貓」。

TiEA、DMA、DEAT三大數位產業協會提出六點聲明,包括倉促立法有失明確性原則,應考量數位產業多元樣態之差異性;應評估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法侵害言論自由;應以鼓勵數位產業發展精神為主,法治監理為輔;專責機構應維持獨立與公平性;應使境內外業者遵法一致;應兼顧數位治理與國家發展之平衡。

業者指出,NCC立法時未和業界好好溝通,甚至沒有考量對產業衝擊。TiEA表示,NCC引用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修訂數位中介法,但應考量台灣與歐盟的文化和經濟差異,在數位網路產業跨國性議題及法規治理上與業者充分溝通。

DMA表示,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因對言論自由與網路發展可能造成的限制,至今還在研議階段,台灣要考慮是否有必要「超前立法」、管制言論自由。DEAT則表示,一部法案難以同時規範電信、雲端、社群媒體、影音、電商、數位內容等不同樣態與規模的業者,對於台灣新創業者來說,可能無意間觸法而負擔高額罰鍰,將阻礙創新商業模式發展。

平台業者表示,中介法參考數位服務法對超大型平臺業者的判斷標準,訂出230萬以上有效用戶數的規範讓很多台灣業者變成指定線上平台業者,但台灣業者是否有能力做到等同於歐盟定義的超大型業者的法遵義務,應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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