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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簽團協可獲獎勵金 7成有利潤分配條款

本文共540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30日電

工會可透過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增進會員勞動條件,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第1季,團體協約有效件數為646件,其中有7成內容優於勞動法令、或有利潤及盈餘分享條款。

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料,截至今年第1季止,團體協約有效件數為646件,其中232件是企業工會、384件為產業工會、30件為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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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鼓勵及支持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勞動部訂有獎勵辦法,簽約工會可以依照其與資方簽訂的團體協約內容申請新台幣5萬元至25萬元不等的獎勵。

勞動部表示,若是有利潤分享相關條款,像是明訂固定比例、年終盈餘或調高員工薪資條款者,可獎勵最高25萬元,若是協約內容有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的勞動條件相關條款,像是明定縮短工時、請假、休假相關條款等,則獎勵最高20萬元。

勞動部指出,根據統計,工會與企業簽訂的團體協約中,約有7成是有利潤分配條款或是優於勞基法。

不過,細看數據,與109年統計數字相比,職業工會的團體協約件數卻從208件驟降為30件。

勞動部說,職業工會的團體協約有效件數減少,是因高雄有一教師職業工會與資方簽訂的團協剛好3年期滿,目前仍在與資方協商中,數量約190多件,所以數字才會降低。

勞動部提醒,工會若與企業簽訂團體協約,都可以與勞動部申請獎勵金,呼籲工會踴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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