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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外國學歷報考醫師須通過學歷甄試

本文共555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8日電

為解決現行學歷採認爭議,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一律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說明,現行擁有國外學歷者若要參加醫師國考,非9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必須先過學歷甄試;擁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9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則是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就能參與醫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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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菁表示,修法後,擁有國外學歷者一律都得參與學歷甄試,才能報考醫師國考,除非是在9大國家或地區註冊為醫師且執業5年以上,才能直接報考醫師國考。

不過,劉玉菁說,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今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9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另外,草案也新增,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或緊急情事時,領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院長蘇貞昌會中裁示指出,此次修法是為維持台灣醫師人力培育制度的完整性,對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建立適當審查機制,同時將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教學或訓練加以納管,有助增進國際醫學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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