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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替勞工投保勞、就保,應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確實替勞工投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今天說,去年查核投保單位,雇主不誠實申報案件共2563件,總計開罰新台幣7628萬元。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納保組組長黃錦儀會中指出,勞、就保的投保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資為準,因此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必須算在投保薪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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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的年度剛開始,黃錦儀提醒,員工在前一年度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日數發給工資,而勞動部也曾發過函釋規定,雇主依規定發給的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的月投保薪資申報。
黃錦儀指出,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的基礎,雇主或事業單位都應依員工的月薪資總額核實申報,若未核實申報,可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從事實發生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黃錦儀也說,去年一整年,雇主未核實申報的裁罰案件有2563件,總計開罰7628萬元,提醒雇主務必確實申報、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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