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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照護〉由法院實例看監護宣告制度的過去與未來

本文共1158字

經濟日報 施驊陞

行政院宣布107年3月我國正式從「高齡化社會」邁入「高齡社會」,表示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14%,意味著每7個人中就有一位是老人,預估115年時我國老年人口比將超過20%,進入「超高齡社會」。隨高齡社會及少子化風暴來襲,老人福利政策更趨重要,政府在107年展開長照2.0計畫,將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55歲以上平地原住民、49歲以下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衰弱者都列入長照服務對象。

近年來,失智症患者在臺灣、在全世界都在快速增長,據統計,2018年平均每3秒就有一人罹患失智症。失智症除照護上的問題外,也經常肇致嚴重的民、刑事問題。

舉一法院實例,吳某55歲左右,開始出現情緒障礙、認知異常,後來參與陌生人投資計畫、移轉房地產給不認識的第三人、向銀行借貸金錢供他人使用等異常行為,總計投入1億餘元,配偶帶吳某就醫後,才確診吳某是罹患失智症,其配偶雖為吳某打民、刑事官司,但最終也僅取回2千多萬元。

過去在法律上,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失智症患者若病症嚴重已導致完全喪失意思能力,可由聲請人聲請對患者為禁治產宣告,禁止處分財產。制度立意雖好,但只限完全喪失意思能力者,條件過於嚴苛欠缺彈性,無法保護未完全喪失意思能力,但重大行為需要他人輔助者。因此,民法於97年修正禁治產宣告制度,改為二級制,分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監護宣告要件與原來的禁治產宣告制度相同,輔助宣告則適用於未達完全喪失意思能力之狀況,保護更周全。

受監護宣告者,需選定一位監護人,為其管理財產並進行生活照顧。監護人選定是由法院依職權在法律規定的特定範圍內選定一人或數人擔任,且需待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由法院選任適當人選,但選任結果可能未必符合本人意願或最大利益。舉一法院實例,受監護宣告之人趙某有三名子女,法院裁定由三名子女分別保管趙某的身分證、健保卡、銀行存摺印鑑、不動產所有權狀,但事後三名子女發生嫌隙,反而造成照護上的困難。

因此,監護宣告制度自97年修正運作歷經十年後,立法院因應高齡社會來臨,及民眾實際上的需求,在今(108)年5月24日通過民法意定監護條文,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本於「尊重本人意思自主」原則,明訂在本人還沒喪失意思能力前,可以契約選定意定監護人並經公證,待未來喪失意思能力時,法院進行監護宣告就依本人意定監護契約選定的監護人為優先,如果意定監護人有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情形,也可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利益。

我國很快就要進入超高齡社會,老人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將是社會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尤其失智症在老年人口,所佔比例逐年增加,可能產生的問題,更值重視,除本文提到的意定監護制度外,還有長期照顧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期待這些進步的立法及福利政策,為臺灣進入高齡社會後,打造出更優質、友善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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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受恩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現任寶山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錫寶殯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同時是高雄市受恩社區關懷協會理事長、中國生命集團有限公司(香港上市股票代號8296)執行董事以及中國殯葬協會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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