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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日燦:執簡馭繁 法律可應用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日燦認為,「不完全契約」的概念可應用在法律上,因為立法時無法預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宜「執簡馭繁」;以此標準來看,企業併購法、一例一休都不是好的典範。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日燦認為,「不完全契約」的概念可應用在法律上,因為立法時無法預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宜「執簡馭繁」;以此標準來看,企業併購法、一例一休都不是好的典範。

本文共69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日燦認為,「不完全契約」的概念可應用在法律上,因為立法時無法預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宜「執簡馭繁」;以此標準來看,企業併購法、一例一休都不是好的典範。

黃日燦昨(16)日出席2017大師論壇,以「契約與法律的互動」為題發表演講,他表示,契約當事人無法預測未來所有可能情況,因而稱為「不完全契約」,法律也可援引此概念,因為立法者不可能將所有相對應的權利義務寫進法律中,且立法通過後,時間已經落後不少,這就是法律的本質。

法律因有「不完全」、「落後」的兩項特質,黃日燦表示,立法時應了解三大原則,法律難以鉅細靡遺、應講究執簡馭繁原則,以及尋求平衡各方利益。

黃日燦以近期討論熱烈的企業併購法、勞動基準法為例,直指這二者都非好的典範;以企業併購法來說,企業間併購交易的動機、目的、條件、型態五花八門,而且產業不斷與時俱進,立法者無法全面考量,即便近幾年已陸續放寬,仍有不合時宜之處。

再談爭吵多時的「一例一休」,黃日燦指出,勞動基準法是規範勞資關係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另一方面也平衡勞資雙方的需求,但產業眾多,各行各業的工作條件、職務性質、勞資關係等等方面很難一概而論,更不應該以單一標準一體適用。

黃日燦舉例,一例一休當中,規範勞工的工作時數上限,保障勞工一定生活品質有其必要,但硬性要求以每周為計算單位,就過度缺乏彈性,沒有做到執簡馭繁,也無法平衡勞資利益,「一例一休並非不完全法律的良好運用典範」。相較之下,民法就是非常典型且成功的不完全法律,黃日燦說明,因為民法尊重「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透過契約自行規範他們的交易和權益,等同是「當事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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