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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屠龍小隊」的「反送中」運動激進組織曾策劃用槍械及爆炸品殺害警員,案件今天有裁決,7名被告中,大多數全部罪名不成立,只有一人的「串謀危害生命爆炸」罪名成立。
這起案件由高等法院審訊,7名被告都不認罪,經過一段時間審訊,陪審團27日開始退庭商議,今天下午裁定賴振邦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名成立,其餘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7名被告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女),年齡在20至29歲之間。
他們的罪名包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或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個別被告還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交替控罪多以兩罪為一組理解,一般是一項主要控罪,配以一項較輕或嚴重程度相稱的交替控罪(alternative charge)。
「屠龍小隊」成員與另外一些激進組織成員計畫於2019年12月8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行遊行時,以槍械及爆炸品殺害警員。
在行動前後,多人先後被警方拘捕,之後遭起訴「串謀爆炸、管有爆炸品、管有槍械、串謀作出恐怖主義行為、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等。(編輯:張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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